中共新司法解释引发法律界激烈讨论:贿款未交付也要追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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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月 20, 2026

近日,中共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,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议。根据新的规定,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,涉及贪污、受贿及相关行为的法律条款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与完善。

新的司法解释中强调了对斡旋受贿、介绍贿赂及挪用公款等行为的认定规则,同时加强了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打击力度。然而,部分法律从业者对某些条款表示深切的忧虑,认为其信息量巨大,甚至带有一定的恐怖色彩。

知名刑辩律师蔡雅琦在分析该司法解释时指出,第23条第3款的内容尤其引人注目。该条款规定,即使赃款尚未实际交付给受贿人,或已退还给行贿人,也可以依法追缴。蔡律师举例说明,若一位企业主与公职人员达成了送出一百万元的约定,即使款项并未实际送出,只要能够查明该约定,相关金额就应当向企业主追缴。这一规定意味着执法机关的操作空间极为广泛,可能导致对未送出款项的追缴,甚至对企业主施加不当压力。

此外,蔡雅琦还对涉及“退还”情形的认定表示担忧。他指出,如果企业主曾将一百万送给公职人员,而后又被退还,同样可能面临追缴的局面。然而,如何证明“退还”这一行动的发生,将在实际操作中带来难题。他质疑,在现金交易中,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,如何界定“退还”是否真实发生。

在谈及司法解释中关于“自首”的规定时,蔡雅琦持有不同的看法。根据新的条款,如果被调查人主动供述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,且金额未达到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,则可认定为自首。蔡律师指出,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可能存在差距,公职人员往往难以被调查。对于自首的定义,他认为这更多的是一种交易,而非法律条文所能清晰界定的。

此外,关于官民“同罪不同罚”的现象也引发了舆论的热议。根据新的司法解释,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受贿、职务侵占的入罪起点统一为3万元,而国家工作人员的入罪标准则从3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,这一差距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质疑。评论员秦勉直言,这种明显的差异显示出法律在官民面前的不平等,进一步揭露了中共体制内的阶层歧视。

总体来看,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不仅在法律界引发了激烈的讨论,也引起了社会对执法公正性及法律公平性的广泛关注。随着实施日期的临近,未来的法律实践将如何演变,值得我们密切关注。